通知:新公司条例于2018年3月1日生效,
所有香港有限公司需符合『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』之要求

下列为修订条例中的重要内容:

1. 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(上市公司除外) 均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,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供执法人员查阅。

2. 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,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。

3. 公司的主要责任

就遵从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,公司负有下述责任:

  •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,即属刑事罪行。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 可各处第4级罚款(即港币25,000元)。如情况适用,另每日各处罚款港币700元。

4. 收到通知者的责任

  • 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遵从通知所载的任何规定,即属刑事罪行。收到通知者及每名有关连人士 (如有的话), 可各处第4级罚款 (即港币25,000元)

5. 關於虛假陳述的罪行

  • a. 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,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 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、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;或
  • b. 任何人如在对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覆中,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具误导性、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,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、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。

「该人即属犯罪」 ─

  •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,可处罚款港币300,000元及监禁2年;或
  •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,可处第6级罚款(即港币100,000元)及监禁6个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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