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為修訂條例中的重要內容:
1. 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(上市公司除外) 均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,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2. 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,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。
3. 公司的主要責任
就遵從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,公司負有下述責任:
-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,即屬刑事罪行。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 可各處第4級罰款(即港幣25,000元)。 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處罰款港幣700元。
4. 收到通知者的責任
- 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遵從通知所載的任何規定,即屬刑事罪行。收到通知者及每名有關連人士 (如有的話), 可各處第4級罰款 (即港幣25,000元)
5. 關於虛假陳述的罪行
- a. 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,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 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性、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;或
- b. 任何人如在對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覆中,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要項上具誤導性、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,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具誤導性、虛假或具欺騙性的資料。
「該人即屬犯罪」 ─
-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罰款港幣300,000元及監禁2年;或
-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,可處第6級罰款(即港幣100,000元)及監禁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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